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申请材料: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网站域名注册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药品及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