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检测鉴定报告
一、沈阳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检测内容:
(一)受理委托
依法受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业主、社区居民、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对于特别危险的房屋和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证件资料提交不全等而推诿。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表》。
(三)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四)鉴定结论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根据地区标准和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鉴定结论是《房屋安全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栋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A级(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
(五)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非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六)出具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书》的式样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由两名及以上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的鉴定人员签字,并由具有副高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地区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签发。
《房屋安全鉴定书》仅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和危险治理的依据,不作他用。
二、沈阳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检测相关依据:
(1)《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J144-2008)
(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678号)
(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6)《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令[2004]*129号)
(7)《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令2012年*83号)
(8)《建筑结构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三、沈阳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检测,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五、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一般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5 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四、沈阳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检测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具体的工作:
1、现场测绘结构平面图和框架立面图。对房屋结构平面图和框架立面图的测绘是为鉴定房屋的混凝土结构是否符合重力和平衡力的要求。
2、鉴定混凝土结构的成分配比。通常情况下,为满足居民对墙体的坚固性和长久性的要求,用于建造墙体的钢筋和混凝土的使用量的配比应为1:2或1:2.5。按照这个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混凝土结构的成分配比时便有据可依。
3、鉴定混凝土柱体或梁体的质量状况。在房屋结构的鉴定过程中,若混凝土结构出现倾斜或裂缝,则此房屋可定性为危房。
4、鉴定混凝土结构的负载量。房屋结构中的混凝土结构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其存在是与砌体结构和钢结构搭配在一起的,对混凝土结构进行负载量的鉴定,有利于掌控混凝土结构的使用寿命。鉴定人员在进行房屋结构的砌体结构的鉴定过程中,需要对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抗倾斜性能和抗风阻力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