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1、申请人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规定。2、申请材料填写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可信。对于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省局。
办理的材料
1、信用承诺书
2、办公场地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4、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简历,不少于三名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专业培训材料)
股东材料(若企业股东含有非自然人,需提供下一级股东的材料,直到追溯到自然人为止;若是股东情况复杂的上市公司,需提供前5大股东的材料)
5、申请报告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