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都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可能会受到商务主管部门高达10万元的罚款,并且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不具备特许经营备案的条件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不是企业,不止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受到商务主管部门高达50万元的罚款,甚至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能会无效,影响整个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
特许经营备案是合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开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重视备案工作,但很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并不知晓《条例》,更不知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不知如何办理备案手续,律师根据《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结合平时办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的经验,就辽宁省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如何办理备案事宜介绍如下:
一、备案主体
《条例》第三条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限定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只能是企业,只能以企业作为特许人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二、备案流程
1、特许企业准备备案所需材料,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提交至商务部,注册地在境内的企业提交至所在省级主管部门。
2、特许企业登陆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进行特许企业注册并等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获取登录号。
3、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特许企业注册信息和纸质材料无误后,发放登录号。
4、特许企业收到登录号后,在中国特许经营网登陆至企业后台,填报提交相关信息。
5、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企业所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告。
三、备案过程中的高频风险点提示
1、关于直营店相关证明材料。
直营店相关材料须注意,直营店的租赁协议、产权证明须与营业执照的登记地址相一致,如有历史遗留原因,需提供房产部门的地址一致证明材料;租赁协议的签订主体须为特许人、法定代表人或特许人授权的员工,如非前述人员签订租赁协议,须综合考虑签订协议日期、租赁地址实际用途、店铺照片等综合确定是否实际营业为备案品牌。
2、经营资源实际使用情况。
多数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并以此进行备案,但在直营店实际使用中可能会将注册商标微调或拆开来使用,此种行为会影响商务局判断特许人进行备案的经营资源,为了保持备案品牌的统一性,对于此种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店铺,会要求调整为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3、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内容。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人应注意《特许经营合同》中要有被特许人的“反悔期”条款,此条款在备案审查《特许经营合同》以及上传电子版材料时为重点审查内容,且商务局不仅审查“反悔期”设立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反悔期”约定日期等内容的合理性。